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遠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68號),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備註欄內關於「(已執畢)」
之記載,及理由欄三內關於「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應由檢察官日後指揮執行本件應執行之刑時,予以折抵扣除,並不影響本院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之記載,均應刪除。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因另案換發指揮書,致尚未執行完畢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執更山字第973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佐,是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備註欄內關於「(已執畢)」之記載,及理由欄三內關於「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應由檢察官日後指揮執行本件應執行之刑時,予以折抵扣除,並不影響本院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之記載,均顯屬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刪除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