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5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徐莉喬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遠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68號),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備註欄內關於「(已執畢)」

之記載,及理由欄三內關於「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應由檢察官日後指揮執行本件應執行之刑時,予以折抵扣除,並不影響本院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之記載,均應刪除。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因另案換發指揮書,致尚未執行完畢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執更山字第973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佐,是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備註欄內關於「(已執畢)」之記載,及理由欄三內關於「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應由檢察官日後指揮執行本件應執行之刑時,予以折抵扣除,並不影響本院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之記載,均顯屬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刪除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莉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54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