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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簡上字第66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蔣文萱媖林怡姿吳俞玲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文宏

上列被告王文宏因114年度金簡上字第6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訂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上午9時30分於刑事第十法庭行審理程序,惟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傳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媖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俞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孟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66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