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57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毓恩
- 選任辯護人
- 藍玉傑律師
康皓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毓恩(下稱被告)得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為牟取提供金融帳戶得獲取新臺幣(下同)3500元之對價,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號3樓住處,以通訊軟體LINE將其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雄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暱稱「陳森」、「蔡蔡」等人作收取詐欺所得使用,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及高雄銀行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並層轉經土地銀行帳戶、高雄銀行帳戶後,再轉匯至其他帳戶(詳細被害人、匯款時間、地點、帳戶等均如附表所示),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被告並因此獲得3500元之報酬。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等罪嫌。
二、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所明定,此即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次按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而同一案件對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即一事不再理),應為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0號、101年度台非字第33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7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於112年9月24日11時51分許,以3500元之代價,將其申設之土地銀行帳戶、高雄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蔡蔡」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供「蔡蔡」暨其所屬詐欺集團用以收受、轉匯張秀禛之詐欺所得款項乙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2月20日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本院以114年度金簡字第33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下稱前案)被告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之無正當理由期約對價而提供帳戶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前案並於114年5月27日確定,此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二)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於112年9月21日在我住○○○地○○○○○○○○○○○○○路○○○號及密碼傳送給LINE暱稱「蔡蔡」等語,雖與前案認定被告係於「112年9月24日11時51分許」提供上開帳戶資料給「蔡蔡」有數日之差異。惟被告所述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之對象均為「蔡蔡」,且提供之資料均為土地銀行帳戶、高雄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再參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175至197頁),雖然該對話紀錄中並無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之明確對話,然被告與「蔡蔡」於112年9月22日前已有對話,且「蔡蔡」確有告知被告「綁定兩個銀行 每天薪水3500」之事(警卷第193頁),「蔡蔡」於112年9月22日有要求被告提供高雄銀行SSL交易密碼,被告亦有提供該密碼,被告更於同年10月10、11日有詢問「蔡蔡」「土地銀行設定」、「高雄銀行登入」等事,可認其與「蔡蔡」於112年9至10月間均有就提供上開帳戶資料相關事宜進行聯繫,是本案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給「蔡蔡」之日期,雖與前案有數日之差異,然應係因『對被告與「蔡蔡」間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之具體進度』之認定不同而產生之差異,實難認被告先後有二次不同之「提供相同帳戶資料給同一人」之行為。復參以前案被害人因受詐欺而匯款至第一層帳戶、該筆款項再轉匯至高雄銀行帳戶之日期為112年10月12日,本案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因受詐欺而匯款至第一層帳戶、該等款項再轉匯至上開2帳戶之時間為112年10月6日至同月12日,可知本案與前案中上開2帳戶遭用以層轉詐欺款項之時間確有重疊,衡情應係同一詐欺集團成員所為,堪認被告應僅有單一提供上開帳戶資料給「蔡蔡」之行為。
(三)綜上,被告既僅有單一『於112年9月間,以3500元之代價,將上開帳戶資料提供予「蔡蔡」』之行為,是其經前案認定之無正當理由期約對價而提供上開2帳戶給「蔡蔡」使用,與本案提供上開帳戶資料而幫助「蔡蔡」及所屬詐欺集團使用上開2帳戶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及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兩案間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前案既經法院判決確定,則本案即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本案不得再行追訴,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宛凌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第一層帳戶匯入時間、金額 第一層帳戶之帳號 第二層帳戶匯入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之帳號 第三層帳戶匯入時間、金額 第三層帳戶之帳號 1 王溪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12日,以臉書暱稱「吳萍」、LINE暱稱「白靜舒」向王溪明佯稱:買賣普洱茶可獲利云云,致王溪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10月6日10時13分許,25萬1,400元 郭曜華名下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6日10時15分許,61萬2,580元 土地銀行帳戶 112年10月6日10時27分許,61萬元 德盛益有限公司名下之宜蘭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潘氏萊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間,以臉書暱稱「李聰」向潘氏萊佯稱:有一個名為leegoumall賣衣服網站,匯款給官方帳號後就可以在網站拍賣衣服云云,致潘氏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10月6日10時43分許,10萬元 郭曜華名下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6日10時59分許,24萬8,690元 土地銀行帳戶 112年10月6日11時43分許,35萬元 德盛益有限公司名下之宜蘭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邱黛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間,在網路上投放儲值廣告,經邱黛君瀏覽加入,以LINE暱稱「威尼斯人國際客服」向邱黛君佯稱:可至澳門威尼斯人網站申請帳號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邱黛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10月6日11時17分許,5萬元 郭曜華名下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6日12時19分許,34萬8,650元 土地銀行帳戶 112年10月6日12時43分許,75萬7,000元 德盛益有限公司名下之宜蘭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剛培傑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間,在網路上投放投資廣告,經剛培傑瀏覽加入,以LINE暱稱「李小婭」向剛培傑佯稱:下載「野村理財E世代」APP,保證獲利云云,致剛培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10月6日12時16分許,30萬元 郭曜華名下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土地銀行帳戶 德盛益有限公司名下之宜蘭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游定揚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間,以LINE暱稱「資豐一點通的財務部」向游定揚佯稱:只要讓他們抽3成獲利,後續本金及7成獲利就會退還云云,致游定揚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10月6日13時32分許,100萬元 郭曜華名下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6日13時33分許,110萬3,560元 高雄銀行帳戶 112年10月6日13時34分許,110萬3,015元 德盛益有限公司名下之宜蘭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劉國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間,以臉書暱稱「周曉梅」向劉國安佯稱:以手機電商平台「AMAZON」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劉國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10月11日9時48分許,96萬元 武玉英名下之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11日9時54分許,95萬6,595元 高雄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1日9時57分許,95萬15元 德盛益有限公司名下之宜蘭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陳燕秋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以臉書暱稱「Leilei Chen」向陳燕秋佯稱:加入香港嘉里集團房地產投資六套房地產能獲利分紅,要預繳定金云云,致陳燕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10月11日14時32分許,54萬2,000元 武玉英名下之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11日14時34分許,43萬8,665元 高雄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1日14時39分許,44萬15元 德盛益有限公司名下之宜蘭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陳怡郡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間,以臉書、IG等通訊軟體與陳怡郡聯繫,向陳怡郡佯稱:可用Max、BitoPro APP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陳怡郡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10月12日9時59分許,10萬元 112年10月12日10時1分許,10萬元 武玉英名下之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12日10時29分許,29萬8,665元 高雄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2日10時53分許,71萬15元 德盛益有限公司名下之宜蘭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吳幸芬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以LINE暱稱「詩和遠方⇆」,向吳幸芬佯稱:若要領取彩票中獎之獎金,須開設國外帳戶、下注賭金云云,致吳幸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10月12日10時53分許,5萬元 武玉英名下之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12日11時27分許,36萬1,215元 高雄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2日11時45分許,45萬15元 德盛益有限公司名下之宜蘭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王瑞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以LINE暱稱「劉👀」、「銘軒-路易威登公司」,向王瑞鎰佯稱:可以買賣生活精品賺取價差,但需先匯款墊付貨款云云,致王瑞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10月12日9時15分許,75萬元 武玉英名下之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12日9時21分許,84萬5,695元 高雄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2日9時49分許,85萬15元 德盛益有限公司名下之宜蘭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