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75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韋成
上列被告因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A04於民國114年7月19日22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高雄市立小港醫院急診室(急診重症1樓),因該醫院醫師未依其意願開立醫囑而心生不滿,明知護理師A03屬醫療法第10條第1項所稱之依法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竟基於對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以推倒7號病人床旁用務車及隨地便溺之強暴方式,妨害A03執行協助辦理出院之醫療業務,因認被告A04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非法妨害醫療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A04業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死亡,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