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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752號

醫療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黃三友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韋成

上列被告因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A04於民國114年7月19日22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高雄市立小港醫院急診室(急診重症1樓),因該醫院醫師未依其意願開立醫囑而心生不滿,明知護理師A03屬醫療法第10條第1項所稱之依法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竟基於對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以推倒7號病人床旁用務車及隨地便溺之強暴方式,妨害A03執行協助辦理出院之醫療業務,因認被告A04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非法妨害醫療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A04業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死亡,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三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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