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79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國斌
- 選任辯護人
- 吳存富律師(審判中終止委任)
温俊國律師(審判中終止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國斌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被告陳國斌明知類似真槍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枝,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無故持有,竟仍基於非法持有模擬槍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14時6分許,在蝦皮拍賣網站以新臺幣(下同)1,035元(含運費)之價格,購買模擬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北市鑑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槍枝)後而持有之,因認被告陳國斌涉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之非法持有模擬槍罪嫌。
二、被告答辯意旨訊據被告堅詞否認犯行,辯稱:我認為可以在蝦皮上販賣的物品就是合法,也有看到賣家的交易紀錄已有售出很多商品。我以為購買的是玩具槍,商品介紹也有說不可發射。況且,本案槍枝依販賣時的商品名稱及售價,均符合玩具或雜物的分類,且我是使用真實個資於公開的網路購物平台訂購,更無槍砲前科,所以主觀上並沒有非法持有模擬槍的故意或認識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於上開時間,在蝦皮拍賣網站以含運1,035元之價格,購買本案槍枝,且經送鑑定後,本案槍枝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所規定公告查禁之模擬槍等客觀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認而無爭執,並有蝦皮拍賣網站交易明細、被告訂購紀錄影本、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物品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4月7日北市警保字第1143058446c號函曁檢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模擬槍鑑驗小組檢視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固先堪以認定。
㈡惟依上開蝦皮拍賣網站交易明細(偵卷第39頁)、被告訂購紀錄影本(本院卷第59頁、第60頁)所示,被告當時購買之商品名稱為「【空拍攝】1:2.05縮小比例 拋殼玩具槍 不可發射 M92玩具槍 M1911玩具槍 桌面擺設收藏用」,形式上除載明係縮小比例、不可發射之玩具槍外,別無其他明示或暗示可供改造或屬模擬槍之敘述,且扣除運費後之售價僅為990元,與一般玩具商品相當,已先難與管制或非法之槍枝產生聯想。再參以被告係在目前國人所熟悉並經常使用之公開網路交易平台購買本案槍枝,且係使用真實個資進行交易,而非係匿名在暗網購買等情,亦難認被告自始即有非法持有模擬槍之犯意,而在網路上尋找相關產品。
㈢末查,所謂模擬槍乃指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本案槍枝之交易資訊中,並無有關構造、材質、裝置等內容之說明,亦無明示或暗示得加以改裝具有殺傷力之敘述,已如前述。而市售玩具槍或模型槍是否屬於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尚須經由專業人士鑑定,顯非不具槍砲專業知識之一般消費者得輕易判斷。被告先前並無任何槍砲案件之前科,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且卷內亦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具有關於槍砲之專業知識及技術,是被告於購買本案槍枝時,是否得以辨別本案槍枝係屬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而具有非法持有模擬槍之主觀犯意,即顯屬有疑。從而,被告上開辯解,尚難認為毫不可信。
四、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人之舉證,雖得證明被告確有非法持有模擬槍之客觀行為,惟尚不能證明被告主觀上亦有非法持有模擬槍之犯意,其間實容有合理之懷疑,而無從使本院達被告有罪之心證。從而,本案既無法證明被告犯罪,自應依法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任亭提起公訴,檢察官杜妍慧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