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811號
- 原告
- 郭桂芬
- 被告
- 范志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60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811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60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