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9號
- 被告
- 白峻宇
具 保 人 張兆鈞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386號、114年度偵字第14208號、114年度偵字第14307號、114年度偵字第14361號、114年度偵字第15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兆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白峻宇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4月22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張兆鈞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偵訊筆錄、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考(見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偵字第14307號第7、9至11、13、15頁)。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具保人同經合法通知並諭知沒保法律效果後,被告雖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同未督促被告到庭,嗣經本院囑託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被告與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戶籍與在監押資料、被告之拘票、報告書、本院114年7月8日審判程序報到單等(見本院卷第131至135、137、295至303、379至396、413至417頁)附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