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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林明慧蔡培彥黃則瑜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YE LIN KHINE
被告
義務辯護人 施正欽律師
被告
TUN WIN AUNG
被告
義務辯護人 王俊智律師
被告
HLAING OO
被告
義務辯護人 陳韋樵律師
被告
ARKAR KYAW LIN
被告
義務辯護人 吳臺雄律師
被告
YAN AUNG SOE
被告
義務辯護人 李奇芳律師
被告
PYAE WA
被告
義務辯護人 邱敬瀚律師
被告
ZAW HTET AUNG
被告
義務辯護人 吳武軒律師
被告
YE ZAW TUN
被告
義務辯護人 林昱宏律師
被告
AUNG ZAW MYO

義務辯護人 鄭健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774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8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YE LIN KHINE、TUN WIN AUNG、HLAING OO、ARKAR KYAW LIN、YAN AUNG SOE、PYAE WA、ZAW HTET AUNG、YE ZAW TUN、AUNG ZAW MYO均自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YE LIN KHINE、TUN WIN AUNG、HLAING OO、ARKAR KYAW LIN、YAN AUNG SOE、PYAE WA、ZAW HTET AUNG、YE ZAW TUN、AUNG ZAW MYO(下合稱被告9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訊問後,認被告9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及必要,遂裁定自113年12月10日起羈押3月;嗣本院判決將本案移轉管轄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於114年2月10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再經該院法官訊問後,於同日裁定羈押被告9人,此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81號判決撤銷本院移轉管轄之判決並將本案發回本院審理,於114年3月18日繫屬本院,經本院於同日訊問後,認被告9人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遂裁定繼續羈押被告9人(此次羈押期間之計算方式詳見114年4月11日之延長羈押裁定所示),再經本院裁定自114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被告9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9人後,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又其中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查扣之毒品數量甚多,可預期其等所涉罪責甚重,被告9人均為緬甸籍人士,在台均無固定住居所,前經本院詢問相關機關,亦未尋得可讓被告9人居住之適當處所,故有相當理由認被告9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復考量被告9人本案所涉犯行之犯罪情節非輕,並權衡維護社會秩序與保全司法程序之公共利益,以及被告9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行使等訴訟上權利等情,認命被告9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9人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9人均自114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黃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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