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簡上字第66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文宏
上列被告王文宏因114年度金簡上字第6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訂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上午9時30分於刑事第十法庭行審理程序,惟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傳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金簡上字第66號
上列被告王文宏因114年度金簡上字第6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訂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上午9時30分於刑事第十法庭行審理程序,惟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傳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