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王程風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九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查被告甲○○因盜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