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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一一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李代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一一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甲○○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李代昌

書記官 吳韻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一一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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