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一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一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甲○○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