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凃裕斗曾淑娟蔡正雄

  • 被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九六六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在高雄縣鳳山市○○路一九九號之「遨遊網路資 訊生活館」負責人。被告竟意圖營利,自不詳時日起,明知未取得告訴人歐樂影 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竟將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玩具奇兵」遊戲 軟體重製在店內之主機內,再以每小時新臺幣三十五元之代價出租,供前往消費 之客人在所連線之電腦上玩打。嗣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五 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電腦總主機乙台、聯線電腦二十台、螢幕機、鍵 盤及滑鼠器各二十組。因而認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 一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行調 查證據程序時,具狀撤回其告訴,按諸上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凃 裕 斗 法 官 曾 淑 娟 法 官 蔡 正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