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凃裕斗、曾淑娟、蔡正雄
- 被告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九六六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在高雄縣鳳山市○○路一九九號之「遨遊網路資 訊生活館」負責人。被告竟意圖營利,自不詳時日起,明知未取得告訴人歐樂影 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竟將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玩具奇兵」遊戲 軟體重製在店內之主機內,再以每小時新臺幣三十五元之代價出租,供前往消費 之客人在所連線之電腦上玩打。嗣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五 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電腦總主機乙台、聯線電腦二十台、螢幕機、鍵 盤及滑鼠器各二十組。因而認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 一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行調 查證據程序時,具狀撤回其告訴,按諸上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凃 裕 斗 法 官 曾 淑 娟 法 官 蔡 正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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