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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周志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二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二0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六月五日提起公訴,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有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一號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上開案件未確定;本件被告被訴如附件所載犯罪事實,係與上開判決所載事實部份,手法相同,反覆為之,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連續犯,屬裁判上一罪,而公訴人於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就與上開犯罪事實為同一之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始繫屬本院,揆諸前揭說明,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周志賢

書記官 吳炳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二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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