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二0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六月五日提起公訴,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有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一號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上開案件未確定;本件被告被訴如附件所載犯罪事實,係與上開判決所載事實部份,手法相同,反覆為之,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連續犯,屬裁判上一罪,而公訴人於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就與上開犯罪事實為同一之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始繫屬本院,揆諸前揭說明,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