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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蔡廣昇王旋周佳佩

原告
卯○○○
原告
子○○
原告
寅○○
原告
丑○○
原告
辰○○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巳○○
原告
午○○
原告
壬○○
原告
癸○○
原告
辛○○
原告
以上原告九人即為丙○○之承受
被告
丁○○

      乙○○

      己○○

           (榮民安養中心)

      甲○○

      庚○○

      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雖另於民國88年2 月24日就本案同一事實與法律關係,對被告己○○、甲○○、庚○○、戊○○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民事庭審理中,惟原告於該案原起訴之聲明為請求塗銷本案土地移轉登記,再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嗣於90年9 月25日始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9632萬5 千元及法定利息,業經本院調取本院88年度重訴字第133 號案卷核閱無誤(見該院卷二頁84以下,該案尚未審結)。則原告於90年8 月16日提起本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尚無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不得更行起訴之規定,附此指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王 旋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碧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元及法定利息,業經本院調取本院88年度重訴字第133 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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