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五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五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贓物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