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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五七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簡志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五七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贓物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簡 志 瑩

書記官 林 宜 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五七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