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己○○ 被 告 庚○○ 被 告 辛○○ 被 告 壬○○ 被 告 癸○○ 被 告 戌○○ 被 告 子○○ 被告 丑○○ 被 告 寅○○ 被 告 卯○○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夙慧 被 告 辰○○ 被 告 巳○○ 被 告 午○○ 被 告 未○○ 被 告 申○○ 被 告 酉○○ 被 告 亥○○ 被 告 地○○ 被 告 宇○○ 被 告 宙○○ 被 告 玄○○ 被 告 黃○○ 被 告 A○○ 被 告 B○○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淑妃 被 告 C○○ 被 告 D○○ 被 告 E○○ 被 告 F○○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 被 告 G○○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一八○號 、第一三五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丁○○、戊○○、己○○、庚○○、辛○○、壬○○、癸○○、戌○○、子 ○○、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 ○、亥○○、地○○、宇○○、宙○○、黃○○、A○○、B○○、C○○、D○○ 、E○○、F○○、G○○共同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 ,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丙 ○○、丁○○、戊○○、己○○、庚○○、辛○○、壬○○、癸○○、戌○○、子○ ○、丑○○、寅○○、卯○○、辰○○、巳○○、午○○、申○○、酉○○、亥○○ 、地○○、宇○○、宙○○、A○○、B○○、D○○、E○○、F○○、G○○均 緩刑貳年。 玄○○共同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 收足,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事 實 一、玄○○曾於民國七十八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七 月確定,並於七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執行完畢。 二、丙○○、丁○○、戊○○、己○○、庚○○、辛○○、壬○○、癸○○、戌○○ 、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 ○、酉○○、亥○○、地○○、宇○○、宙○○、玄○○、黃○○、A○○、B ○○、C○○、D○○、E○○、F○○、G○○等係附表所示公司之負責人, 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辦理公司之設立或增資登記,詎丙○○等均明知公司設立 或增資登記,應向股東募集股款,然其等對於應收之股款,並未由股東實際繳納 ,竟分別與附表所示之事務所負責人,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各該事務所負責 人透過乙○○及天○○﹝原名黃秀貞﹞(均由本院另行審結)分別提供其等於彰 化銀行北高雄分行所設立帳號九八九六─四號及一九四四二─五號帳戶內之資金 ,轉入欲辦理登記之公司或公司籌備處之帳戶,而以該帳戶名義出具存款證明後 ,再將存款全數提領完畢,並將資金轉回乙○○及天○○之帳戶內或轉入其他公 司或公司籌備處之帳戶,以此方式繼續循環提供資金。嗣取得銀行出具之存款證 明後,再交由附表所示之各該事務所,用以向主管機關甲○○政府建設局或臺灣 省政府建設廳申請辦理丙○○等人所經營公司之設立或增資登記,丙○○等公司 負責人及各該辦理之事務所負責人即共同以此不實之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款,而 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嗣經彰化銀行稽核查核業務而發現資金有循環供簽發 存款證明使用之情形,始函向經濟部檢舉,再經經濟部函請法務部調查局查辦, 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甲○○調查處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丁○○、戊○○、己○○、辛○○、戌○○、丑○○、寅○ ○、卯○○、辰○○、巳○○、午○○、未○○、申○○、酉○○、亥○○、宇 ○○、宙○○、玄○○、黃○○、A○○、C○○、D○○、E○○、G○○分 別於甲○○調查處調查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訊據被告丙○○、 庚○○、壬○○、癸○○、子○○、地○○、B○○、F○○固均坦承公司設立 登記時所需之資金並非由其等所提供,而係代辦公司設立登記之人所籌措之事實 ,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司法之犯行,均辯稱:公司股東有出資,但款項沒有 給代辦公司設立登記之人,代辦公司設立登記之人沒有要求提供資金,說不用資 金可以辦到好云云。然查,被告丙○○、庚○○、壬○○、癸○○、子○○、地 ○○、B○○、F○○等均未提供其等公司股東出資之證明,自無法證明該公司 股東確有出資之事實,且被告等均不否認該公司設立登記時所需之資金係由代辦 公司設立登記之人所籌措者,再參以被告等存入公司設立之款項後,僅相隔二至 九日即全數提領完畢,更益徵該帳戶內之存款非係向股東收足股本後之資金無訛 。此外,復有經濟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經(八七)商字第八七二三一一七三 號函檢附之專案查核報告、檢查工作底稿及被告等公司設立登記存款流向資料等 件在卷可憑,是被告丙○○、庚○○、壬○○、癸○○、子○○、地○○、B○ ○、F○○等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 均堪認定。 二、查被告等行為時所施行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 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 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 罰金。」,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 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 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 元以下罰金。」,雖僅將原條文所定之罰金刑由以銀元計算之二萬元,修法改為 以新台幣六萬元計算,其餘法定刑部份未有變更,惟修正前後之法律既有不同, 應認已屬法律變更。又公司法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再度修正,原公司法第九條 第三項修正為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 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 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原有期徒刑暨拘役部分亦未予修正,將罰金額度提 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是被告丙○○、丁○○、戊 ○○、己○○、庚○○、辛○○、壬○○、癸○○、戌○○、子○○、丑○○、 寅○○、卯○○、辰○○、巳○○、午○○、未○○、申○○、酉○○、亥○○ 、地○○、宇○○、宙○○、玄○○、黃○○、A○○、B○○、C○○、D○ ○、E○○、F○○、G○○等行為後,公司法既歷經修正,法律規定有所變更 ,而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以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之公司法第九條第 三項規定對被告等較為有利,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適用中間時法 即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處斷。又被告等與附表所 示之事務所負責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另被告玄○○曾於七十八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 刑七月確定,並於七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 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等因貪圖 一時便利,竟以不實資本證明文件申請設立公司,非但違背公司法維護公司財務 健全之立法本旨,亦增加交易相對人之潛在交易風險,惡行非輕,惟念被告丁○ ○、戊○○、己○○、辛○○、戌○○、丑○○、寅○○、卯○○、辰○○、巳 ○○、午○○、未○○、申○○、酉○○、亥○○、宇○○、宙○○、玄○○、 黃○○、A○○、C○○、D○○、E○○、G○○等犯後均坦承犯行,尚知悔 悟,且經營公司尚無發生實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又刑法第四十一條業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 其第一項前段規定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 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本件被 告等犯罪時間雖在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前,然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行為 後法律有變更者,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就 被告等所宣告之刑均併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丙○○、丁○○、 戊○○、己○○、庚○○、辛○○、壬○○、癸○○、戌○○、子○○、丑○○ 、寅○○、卯○○、辰○○、巳○○、午○○、申○○、酉○○、亥○○、地○ ○、宇○○、宙○○、A○○、B○○、D○○、E○○、F○○、G○○等前 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而犯 後坦承犯行,深知省悟,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之教訓,當知所警愓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 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 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但書、第二十八條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玉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淑臻 中 華 民 國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附表: ┌──────┬────┬───────────┬────┬───────┐ │公司名稱 │負責人 │登記時間及核准機關 │資本額 │辦理登記之事務│ │ │ │ │新台幣 │所 │ ├──────┼────┼───────────┼────┼───────┤ │峻拓股份有限│子○○ │八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設立│五百萬元│甲○○建興會計│ │公司 │ │甲○○政府建設局 │ │事務所 │ ├──────┼────┼───────────┼────┼───────┤ │順陽工程有限│C○○ │八十二年八月十日設立 │六百萬元│甲○○左營區某│ │公司 │ │甲○○政府建設局 │ │會計事務所 │ ├──────┼────┼───────────┼────┼───────┤ │飛虎汽車有限│A○○ │八十二年九月二日設立 │一百萬元│甲○○三民區建│ │公司 │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 │興路某會計事務│ │ │ │ │ │所 │ ├──────┼────┼───────────┼────┼───────┤ │弘偉環保工程│F○○ │八十二年八月十日設立 │五百萬元│台中市陳文懿代│ │有限公司 │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 │書事務所 │ ├──────┼────┼───────────┼────┼───────┤ │瓏錩實業有限│E○○ │八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設立│五百萬元│甲○○建興會計│ │公司 │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 │事務所 │ ├──────┼────┼───────────┼────┼───────┤ │高僑企業有限│戌○○ │八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設立│五百萬元│甲○○元山會計│ │公司 │ │甲○○政府建設局 │ │事務所 │ ├──────┼────┼───────────┼────┼───────┤ │徵建企業有限│亥○○ │八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設立│一百萬元│甲○○某代辦業│ │公司 │ │甲○○政府建設局 │ │者 │ ├──────┼────┼───────────┼────┼───────┤ │良寰有限公司│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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