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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三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李政庭邱基峻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三號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免予羈押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邱基峻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林慧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三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