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三號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免予羈押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