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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六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六七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法 官 張 桂 美

書記官 吳 金 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六七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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