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706號
- 被告
- 環雅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2人選任辯護人
- 王進勝律師
黃淑芬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11月30日91年度訴字第706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環雅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均應於文到伍日內具狀敘明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環雅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於民國96年12月12日收受本院96年11月30日91年度訴字第706 號刑事判決,均於96年12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說明,被告環雅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具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