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三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三五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原告
- 兼右三人之 戊○○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 己○○原名羅
- 訴訟代理人
- 丁○○律師
蔡淑媛律師
吳敏蕙律師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三五號
蔡淑媛律師
吳敏蕙律師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