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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三五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明富李代昌洪佩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三五號

原告
甲○○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兼右三人之 戊○○
法定代理人
被告
己○○原名羅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蔡淑媛律師

        吳敏蕙律師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 法 官  陳 明 富

                     法 官  李 代 昌

               法 官  洪 佩 婷

                     書記官  凃 光 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三五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