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七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右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提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七號
右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甲○○提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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