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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七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七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右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提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法 官 黃 悅 璇

書記官 沈 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七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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