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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六五號

懲治走私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高思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六五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原名黃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0四九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七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因口腔癌在高雄市○○區○○街一六八號自宅死亡,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影本各一份均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法 官 高思大

書記官 蔡語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六五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懲治走私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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