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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九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黃三友郭佳瑛黃宗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九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一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查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黃三友

法官 郭佳瑛

法官 黃宗揚

書記官 陳掌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九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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