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七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七八號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因其顯已逃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