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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七八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郭貞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七八號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因其顯已逃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郭貞秀

書記官 黃意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七八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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