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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一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邱明弘莊佩君廖建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一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廖建瑜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邱明弘

法官 莊佩君

法官 廖建瑜

書記官 王翌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一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