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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7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施柏宏高增泓鄭詠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57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甲○○ 男 23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涉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3年2 月14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 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先後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此分別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回證及拘票回證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鄭詠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73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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