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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五五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五五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右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提出新台幣壹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一時失業,缺錢花用,再加上讀書不高,識法不深,以致誤觸法網,鑄成大錯,緣由被告犯後認罪,態度良好,深受良心苛責,鑒於被告羈押理由已消滅,又因被告足部有傷,生活不能自理,請准予交保,保釋金方面請體察家中另有高堂老母待養,無法負擔高額保釋金,請予以斟酌。

二、本件被告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予以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全卷案情,且考慮各相關情事,認雖仍有羈押被告之原因,但在被告具保之情況下,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以,經核本件聲請符合規定,爰准被告於提出新台幣一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法 官 張 茹 棻

書記官 李 忠 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五五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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