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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六六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李麗珠林勇如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六六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並有羈押之必要,遂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訊問被告後,審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前經通緝到案,確有逃亡之事實;又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理,將來亦恐有難以執行之虞,是其所受羈押原因仍屬存在,遂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麗 珠

法 官 林 勇 如

法 官 陳 明 呈

書記官 林 明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六六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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