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事實
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 月 □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 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 月 □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五號
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 月 □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 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 月 □ 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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