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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6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凃裕斗廖純卿方百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36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35歲
被告
(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律師

      鄭淑貞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中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本院認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3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3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凃裕斗

法官 廖純卿

法官 方百正

書記官 郭素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69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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