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四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四七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丙○○
- 共同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三0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四七號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三0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