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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五六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黃仁松陳威龍陳玉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五六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五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五六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於審理中就附表編號一之犯罪事實,否認有共同參與竊盜之犯行。從而,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仁松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鄭淑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五六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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