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五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五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五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五六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於審理中就附表編號一之犯罪事實,否認有共同參與竊盜之犯行。從而,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