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五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五五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右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提出新台幣壹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一時失業,缺錢花用,再加上讀書不高,識法不深,以致誤觸法網,鑄成大錯,緣由被告犯後認罪,態度良好,深受良心苛責,鑒於被告羈押理由已消滅,又因被告足部有傷,生活不能自理,請准予交保,保釋金方面請體察家中另有高堂老母待養,無法負擔高額保釋金,請予以斟酌。
二、本件被告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予以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全卷案情,且考慮各相關情事,認雖仍有羈押被告之原因,但在被告具保之情況下,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以,經核本件聲請符合規定,爰准被告於提出新台幣一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