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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八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黃三友廖建瑜涂裕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八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即具保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即具保人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被告即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涂裕洪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八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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