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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五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五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事實

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 月 □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 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 月 □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 官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五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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