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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張桂美莊佩君唐中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七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七號刑事裁定本件由受命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為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為宜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意庭以通常程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陳掌珠

法官唐中興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莊佩君

法 官 唐中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七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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