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七號刑事裁定本件由受命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為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為宜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意庭以通常程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