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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08號

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李麗珠陳明呈林勇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108號

證   人 甲○○

上列證人因被告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於本院審理時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處罰鍰新台幣參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台幣參萬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年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證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本院審理時,經本院命其依法具結,惟證人甲○○係陳述:伊不願意作證,因其不知法院是否會相信伊之證詞,伊於具結後,需要負法律責任,伊不願意等語。經核證人甲○○之上開陳述,並未釋明其得以拒絕具結之正當理由,係屬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爰依上開規定,裁處證人甲○○罰鍰新台幣參萬元如主文。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08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