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36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35歲
- 被告
- (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律師
鄭淑貞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中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本院認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3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3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