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六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六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並有羈押之必要,遂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訊問被告後,審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前經通緝到案,確有逃亡之事實;又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理,將來亦恐有難以執行之虞,是其所受羈押原因仍屬存在,遂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