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賠字第一一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賠字第一一一號
- 聲請人
- 乙○○
右列聲請人因受害人甲○○涉嫌叛亂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所為之決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二行內「任瑞貞」之記載更正為「任賽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該解釋於法院為冤獄賠償之決定,應亦可類推適用。
二、本件原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二行內關於受害人之全體繼承人之記載部分,其中被害人之女任賽貞依據聲請人之聲請書所述,係誤載為「任瑞貞」,則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任賽貞」。
三、爰依前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