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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賠字第一一一號

冤獄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邱明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賠字第一一一號

聲請人
乙○○

右列聲請人因受害人甲○○涉嫌叛亂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所為之決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二行內「任瑞貞」之記載更正為「任賽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該解釋於法院為冤獄賠償之決定,應亦可類推適用。

二、本件原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二行內關於受害人之全體繼承人之記載部分,其中被害人之女任賽貞依據聲請人之聲請書所述,係誤載為「任瑞貞」,則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任賽貞」。

三、爰依前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邱 明 弘

書記官 顏 宗 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賠字第一一一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冤獄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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