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孫啟強張茹棻卓立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58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6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字第6164號、第215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施用毒品傾向,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7 日以91年度毒偵字第61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於93年10月13日凌晨3時20分許,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93年10月12日18時10分許,為警在高雄市苓雅區○○○路5 號建台大樓西側停車場入口處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毛重0.4 公克),又於93年10月22日18時40分許,回溯24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93年10月22日12時25分許,為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甲○○位於高雄市○○區○○路85號之居住處搜索時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1 包(驗後重2.64公克)、愷他命22包(驗後共重40.02 公克)、MDMA乙包(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經本院另案審理)、含安非他命之吸管乙段、參有愷他命之香煙半截,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於93年9 月21日晚間7 時30分許,在高雄市苓雅區○○○路483 號10樓之一為警查獲後,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19779 號起訴,於94年3 月14日繫屬於本院,現由刑事庭大股以94年度易字第404 號審理之事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本案起訴之事實與前案犯罪事實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二者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檢察官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於94年4 月6 日繫屬本院,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張茹棻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87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