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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1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張桂美莊珮君唐中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81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3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八一0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7日以94年度易字第81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張桂美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於審判程序否認部分犯行,本案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鳳山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唐中興

                    書記官 陳掌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10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