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81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23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八一0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7日以94年度易字第81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張桂美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於審判程序否認部分犯行,本案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