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6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1676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34歲(民國59年9月8日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94年4 月14日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94年5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回證1 紙可稽,乃上訴人竟遲至同年6 月2 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