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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676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鄭詠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1676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34歲(民國59年9月8日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94年4 月14日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94年5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回證1 紙可稽,乃上訴人竟遲至同年6 月2 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676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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