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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329號

聲請沒入保証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32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 年 度執聲沒字第108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本案確定後,被告經執行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報到接受執行,嗣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遵期到案,惟具保人仍未偕同到案,有納保收據、送達證書回執、拘票暨員警報告書、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追保函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14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329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証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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