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9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984號
- 聲請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裁定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應將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617 號判決書全部,及本院94年度簡字第3727號判決書主文欄,登載於中國時報分類廣告版壹天(字體為陸號字)。登報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犯刑法妨害名譽之罪者,因被害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乙○○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並經本院第2 審合議庭(94年度簡上字第617 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而確定,爰聲請將該案判決書登報等情。
三、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