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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98號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施柏宏林書慧黃宗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69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684號、4696、8132、8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5 月26日死亡,有高雄縣湖內鄉戶政事務所函覆被告甲○○之戶籍謄本1 紙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4 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柏宏

法官 林書慧

法官 黃宗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98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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