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69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684號、4696、8132、8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5 月26日死亡,有高雄縣湖內鄉戶政事務所函覆被告甲○○之戶籍謄本1 紙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4 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