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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8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林書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89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上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4年11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11月,該判決正本於94年11月21日送達檢察官收受,有卷附之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規定,本件上訴期間之末日為94年12月1 日,而上訴人遲至同年12月9 日始向本院遞狀上訴,有蓋有本院收文戳章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12月9 日雄檢博服上1158字第1664號函1 份在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人提起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而不合法,且無從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書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89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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