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02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民國94年11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經訊問後,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消滅,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