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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3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徐美麗洪能超陳億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3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男 25歲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陳億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37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