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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1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蔡廣昇林瑋桓紀凱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交訴字第1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秦德進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紀凱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14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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